土地複丈的意義在於確定土地之位置與面積,以確保人民產權,並作為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據。因此地籍測量成果良窳,勢將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因之土地所有權人因經界不明,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地政機關基於土地管理職責,依法會同申請人實地辦理測量複丈,複丈的結果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
惟土地所有權人,對鑑界成果不服,可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規定:「鑑界之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
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應即送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後,送交原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惟土地所有權人,對鑑界成果不服,可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規定:「鑑界之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
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應即送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後,送交原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3次鑑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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