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違反公平法!合康建設罰50萬元、浩瀚開發、親嘉開發各罰60萬元
 刊登日期:2014-03-19 / 刊登者: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
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違反公平交易法!合康建設公司罰50萬元、浩瀚開發公司罰60萬元、親嘉開發公司罰6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年3月19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3年3月19日第116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瀚開發公司)、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康建設公司)於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分別處浩瀚開發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合康建設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另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親嘉開發公司)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並命上開公司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之交易較其他消費性商品,具有「價值高」之特性,因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且亦無從藉由地政機關查得相關資料,常常因交易資訊不對稱,引起交易糾紛。為強化預售屋交易資訊之透明,該會於100年12月修正發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並對外宣導。規範內容包括締約前資訊揭露、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及締約後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其中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等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並落實前揭規範說明,公平會擇定主要預售屋銷售區域之北臺灣,派員實地訪查預售屋銷售現場,查獲浩瀚開發公司(「大學漾」)、合康建設公司(「合康新時代」)、親嘉開發公司(「親家Qest」)於預售屋銷售過程中,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等行為,該等公司行為已違反商業競爭倫理秩序,且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經該會委員會議作成上開決議。
公平會最後呼籲,建築開發業者務必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及預售屋銷售行為相關規定,落實交易資訊揭露,該會仍將持續對預售屋銷售行為積極查處,倘發現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具體事證,必當嚴處,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並保障購屋人權益。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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