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土地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三條有關土地分割面積之計算

第二百四十三條 分割土地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如有差數,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其增減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下者,應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一)1/500比例尺地籍圖:(0.10+0.02) F為一筆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二)1/6001/1,000比例尺地籍圖:(0.10+0.04)
(三)1/1,200比例尺地籍圖:(0.25+0.07)
(四)1/3,000比例尺地籍圖:(0.50+0.14)
二、前款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之,公式如下:
每號地新計算面積×原面積/新面積總和=每號地配賦後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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