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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不同使照建築物申請合併時,其建築基地是否須辦理合併之疑義

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又「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8條第8款定有明文。
二、復按「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戶數變更,如涉有(本辦法第8條所定)建造行為以外之樑柱、樓地板、分戶牆等相關構造、設施或設備變更情事,始有本法、辦法上開條文規定之適用。至於建築物變更戶數之處理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戶政、地政及建築等主管機關)如認有管理之必要,在不違反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前提下,得研訂適宜規定憑辦。」,及「坐落相鄰兩宗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擬變更相鄰處之外牆合併為1戶使用時,如未增加建築面積者,得以分案申請,同時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方式為之」,分別為本部101年8月2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280937號函及100年7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142183號函示在案。是以,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及辦法上開規定審理相鄰兩宗建築基地建築物之共同壁、外牆等構造變更使用申請案件,無涉兩宗建築基地應否合併及各執照原核定建蔽率、容積率等檢討事項。
三、另關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之權利證明文件檢附方式,本部營建署前以102年6月10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32578號函(諒達)復事涉貴管「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3條規定事項,請秉權逕行核處。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建物測量成果圖」是什麼?

建物測量成果圖緣由: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要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指依法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申辦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其性質大約有三種:
(
一) 第一次登記:將建物標示及權屬登載於登記簿上,以確定產權。
(
二) 任意性登記:建物所有人為確保其權屬所為之登記,故是否辦理第一次登記,法令並無限制及規範。
(
三) 非全面性登記:依法新建或舊有合法之建物始”得”辦理登記,故並非全部之建物皆得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作業程序:由建物權利人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待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會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圖面上有該建築物各樓層尺寸,並依據各樓層尺寸核算各樓層面積,故建物測量成果圖圖面上除有各層平面圖外也有面積數據等相關資料,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經審核相符並且公告十五天,期滿無異議後才可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測量成果圖來源:
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繪製〈並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建物位置圖之測繪,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繪製〈並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法院執行查封增建、未登記建築改良物作業囑託地政事務所測量時需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
法院辦理查封增建、未登記建築改良物作業時會囑託地政事務所測量,地政事務所現場施測完畢後會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依據圖面上繪製尺寸及面積等相關資料再辦理查封登記。建物測量成果圖及相關登記資料可提供法院做辦理拍賣建物之依據。

2014年1月23日 星期四

常用的坐標系統

常用的坐標系統
• 經緯度(TWD67)
日據時期台灣地圖
• 經緯度(WGS84)
Google Map/Earth, GPS
• TM2(TWD67)
2001年前台灣各式地形圖
• TM2(TWD97)
2001年後台灣各式地形圖

1.日據時代地籍座標系統
地籍座標即日據時代沿用至今地籍圖之常見座標。
單位為「間」,等於 20/11 米,即六台尺。
原點為台中公園的 89 號三角點。

2.TWD67、TWD97、WGS84座標系統
地球是一個不規則橢球體,為了使測量、描繪地圖時有一個共同的標準可以照,因此運用數學方式計算出許多不同的標準橢球體。
台灣目前較常用的大地基準為TWD67及TWD97
國際上通用之大地基準為WGS84

3.TM2度分帶坐標
台灣本島中央經線為121°E,澎湖地區則為119°E;坐標
原點為中央經線與赤道交點,為保持坐標恆為正值,
橫坐標西移250000公尺。
目前常見的台灣地區1/5000像片基本圖、1/25000地形圖皆採用此坐標系統。

4.經緯度坐標
日據時期地圖如台灣堡圖、台灣地形圖皆使用經緯度。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者得申請分割.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2月9日台內地字第8918595號 【要  旨】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者得申請分割。 【內  容】一、關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6點(90年2月9日台內地字第8918595號函刪除)規定適用疑義,案經函准法務部上開函以:「二、按法規命令者,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定有明文。本件疑義涉及之『耕地分割執行要點』,依其規定內容觀之,並無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其法規位階似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依同法同條第1項規定,係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三、次查關於耕地分割之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業已明文規定,惟其中並無『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就其農舍依建蔽率還原所需之耕地不得分割』此一限制,而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6點(90年2月9日台內地字第8918595號函刪除)增列上開之限制,業已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而限制人民對其財產權之自由處分,上開規定於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法性,恐有疑義。……。」。二、對於已申請建築農舍之農地如何管制其不得再申請建築,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另本部63年5月24日台內營字第589499號函及71年4月19日台內地字第82346號函亦有類似規定。是以,已興建農舍之耕地,為避免申請人嗣後就該地重複申請興建農舍,揆諸上開條例第18條第4項及函釋已有明確之規定,建築主管機關應落實執行上開二函之規定,俾以發揮建築管理之機制。三、略。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4月9日台內地字第9060635號 。 【要  旨】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得以分割之情形者,即可受理辦理分割,無須考量其地上之建築物。 【內  容】關於「耕地分割執行要點」原第6點規定已興建農舍需計算建蔽率還原分割之限制業經本部90年2月9日台(90)內地字第8918595號函刪除該執行要點第6點之規定,是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前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分割,只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得以分割之情形者即可受理辦理分割,無須考量其地上之建築物。另關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所稱之「坐落用地」,係指農舍所坐落之該筆土地。本部90年2月26日台(90)內地字第9068423號函釋有案。至有關農舍所有權之移轉及已申請建築之農地不得再申請建築之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業有明定,應依其規定辦理。 (備註:本解釋函令所稱之坐落用地,非指集村興建農舍之坐落用地。)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12月21日台內地字第9078125號函。 【要  旨】農業用地上之建物分割辦理方式。 【內  容】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略以:「土地依現行農業發展條例規定,雖屬農業用地範圍,惟其上建物是否屬農舍性質,仍應視該建物興建所依據之法令規定;如屬農舍,則應依90年3月16日台內地字第9004878號函釋,農舍分割應與其基地併同考量,且須受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之限制,不宜單獨辦理建物分割,以維持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之立法意旨辦理、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規定,辦理建物分割」。及本部營建署函略以:「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及第30條規定,農業區土地除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基地外,其已申請建築者,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90%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申請建築。農舍建物之分割,依上開規定辦理。…」。三、綜上函釋意旨,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之建物,其辦理分割,請依下列方式查明辦理之:(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29條及第30條規定,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基地者,其上所興建之建物,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款之執行範圍,其建物之分割,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二)至已依法申請建築而主管建築機關應於相關圖說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限定嗣後不論該90%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申請建築之範圍內之地上建物,屬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之執行範圍,其建物分割如有建物所有權之移轉或設定抵押權,應依該條例第18條第4款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之規定辦理。

20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本所轄區控制點資料申請與疑問諮詢

您好:
關於本所轄區控制點,如果有任何疑問,您可以在此留言,我們會盡快給你答覆!
您也可以留下聯繫的電話,我們會盡快與您聯繫!
如果您要申請控制點資料,可以在此留言,述明要申請的控制點編號,我們可以預先製作好您要的資料,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為您服務是我們的職責也是我們的光榮!
謝謝!
東南地政事務所 敬上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東南地政事務所常遇到問題_Q&A

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簡易業務Q&A
項目
問     題
回        答
1
本所服務時間、電話、地址
服務時間:8:00~12:00 ; 13:30~17:30
午休時間:12:00~13:30
電話:(06)2680595
地址: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318號
2
午休時間照常受理服務之項目(午休不打烊時間:12:00~13:30)
一、核發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核發地籍圖、建物平面圖謄本。
三、核發地價謄本。
四、辦畢案件領件。
五、辦理人民申請案件收件。
六、簡易登記案件及諮詢台各項服務。
3
抵押權塗銷可以跨所辦理嗎
臺南市11所地政皆可受理。
4
午休時間可以申請地籍謄本嗎
謄本快速窗口作業中午不休息,照常受理。
5
登記申請書、契約書在何處可取得
諮詢台或至本所網站「下載専區」下載
6
申請地籍謄本是否有資格限制
第一類謄本須本人或其代理人始得申請。
第二類謄本沒有限制。
7
只知道建物門牌號,但不知道地建號時,可否以建物門牌查詢
可以以建物門牌查詢地、建號。每人每筆(棟)十元,查詢到資料才收費,若無則免費。
8
所有權狀遺失,應檢附何種文件申請補發
1.本人親自辦理:身分證正影本、印章、切結書(可至本所填寫)。
2.委託他人辦理:所有權人應附身分證影本、所有權人1年內之印鑑證明、印鑑章、切結書及委託書。委託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
9
可以於網站得知申請案件被補正或駁回嗎
請於本所網站資料查詢「案件辦理情形」連結至地政局查詢即可。
10
所有權人住址變更須帶那些資料?
身分證正影本、所有權狀、印章,處理時間大約1個小時。。
11
辦理繼承登記,所有權狀遺失怎麼辦?
得由申辦繼承登記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敘明無法檢附之原因辦理。在登記完畢後,本所會逕將原權利書狀公告註銷。
12
所有權人更名須帶那些資料?
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所有權狀,處理時間大約1個小時。
13
坪與平方公尺如何換算面積
1坪:3.3058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0.3025坪。
14
鑑界複丈規費如何計收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15
要查詢歷年年度地價,應如何申請
請於申請時勾選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第一項的「地價謄本」,並填寫所要申請之地價項目。申請「申報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時,要填寫權利人的身分證字號。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圖解地籍圖數值化作業流程解析

第一種作法(適用於平床式掃瞄機,因為滾筒式的要讓兩張圖密合即有困難)
1.      畫出一張透明紙的正方形方格網,每個網格大小相同且是正確的。
2.      方格網與地籍圖套合(密合),一併用平台式(平床式)掃瞄機掃瞄成一幅影像檔。
3.      用軟體依方格網變形部份,校正成正方形且大小正確(專屬軟體,需自行開發) 。
4.      用為地籍圖專屬開發的 R2V (影像轉向量) 軟體,將所有的地籍線轉成向量線段資料,如能自動分析出地號資料則最好,否則以人工補建(專屬軟體,需自行開發) 。
5.      以專屬軟體將上項的向量資料自動轉換成地籍測量數化成果檔案格式。
第二種作法
1.      掃瞄地籍圖成一幅影像檔。
2.      用軟體配合數位板,將特殊點位(地籍線轉折點位)數化進來,大概一張圖平均要 10 公分一個點 30x40 cm 的地籍圖約需 20 個點, 如果點位更多則效果更好。
3.      用為地籍圖專屬開發的 R2V (影像轉向量) 軟體,將所有的地籍線轉成向量線段資料,如能自動分析出地號資料則最好,否則以人工補建(專屬軟體,需自行開發)。
4.      將向量後的點位,與該點實際用數位數化的點位附合(糾正,變形)使其一致。
5.      以專屬軟體將上項的向量資料自動轉換成地籍測量數化成果檔案格式。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鑑界複丈申請須知

鑑界就是以政府的公信力量,來劃定彼此的地界。
最理想的作法是,在買進此土地前請原地主帶您走邊界一兩次,買賣簽約時納入鑑界條件(方法視狀況而定)。
鑑界前要儘量清除邊界上的障礙物(如果是林業用地,清除邊界植物,要等到核准鑑界公文下來時在雇工清除),鑑界當天最好請兩位工人,配合鑑界人員清除障礙物。
要想像地政人員光學測距儀器的使用,必然要將測量方向沒有認何障礙物,就我知道一般都要二至三米的直線寬度(不宜彎彎曲曲),如果是林業用地清除邊界植物,要等到核准鑑界公文下來時再雇工清除,否則有爛墾的認定危險。
當然如果是大樹最好是閃開別砍伐,砍掉很可惜的。
鑑界當天,也許地政人員為測量方便會要求砍伐必要之處,鑑界當天最好請兩位工人配合鑑界人員清除障礙物,或者自己在事先就在園地清除多一些,以方便測量。
申請鑑界後會定出會勘日期。
會勘時,會通知地主與鄰地地主到現場,測量後指出地界,釘界樁。
界標現在一般都是塑膠界標,以土地的轉折點多少,來決定界標數量。當然地政測量人員希望數量越少越好,因為測量耗時耗力,站在地主立場當然越多越詳細。
所謂鑑界由您花錢去確定界址,當然您要有所主張,地政測量人員是公務人員,當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少就少能免就免,否則如每一個申請人的要求,
事情做不完還會累死,這就是一個彼此的拉鋸。
如果衛星測量誤差會很大,但時間會減半,
如果只排一天測量,儀器測量是無法完工的,主要的問題還有:
邊界已事先清出來了嗎?
測量當天還要雇工或請會工作的朋友幫忙,地政測量人員要您清理哪裡,就要儘速的清除供其測量。
鑑界時事先沒將雜草樹木清除,鑑界人員看了說:清好了在定時間,就走了,
所以一定要有點工在旁幫忙,不然就自己來,大的樹木一定要是先清除,
不然鑑界人員,判斷要清很久,就會請你清好後在定時間。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圖解地籍圖數值化作業流程

第一種作法
1.
掃瞄圖解地籍圖成影像檔
2.
影像糾正,使其與圖解地籍圖一致
3.
影像資料轉成向量資料
4.
向量資料轉成地籍資料檔
第二種作法
1. 掃瞄圖解地籍圖成影像檔
2.
影像資料轉成向量資料
3.
向量資料糾正,使其與圖解地籍圖一致
4.
向量資料轉成地籍資料檔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圖解地籍圖數值化的主要目的

  以數值資料保存現有圖解地籍圖,以保存圖解地籍圖的既有精度,使其不再惡化,在數值化過程中,必需保持圖紙內容之形狀,而不參考圖框坐標,因圖框在理論上應為正方形,但真正的地籍圖圖框可能僅是四邊形而己,而地政事務所是依據比例尺量得地籍圖上的距離去鑑界 ,因此是以圖上的距離為準,而不參考圖廓坐標,因此在數化的過程中主要的是保存同一張地籍圖上的任一點間的相對坐標。

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何謂圖解地籍圖數值化?

  傳統地籍圖是由測量員利用平板儀至實地繪製而成,地籍資料則以圖形方式紀錄在圖紙上,故稱為圖解地籍圖。為使這些圖形資料能夠利用電腦技術予以永久保存,進而加值利用,於是可利用數位板、坐標讀取儀或掃描儀將地籍圖上之界址坐標以數值方法紀錄起來,稱為「圖解地籍圖數值化」。

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違章建築法院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嗎?

違章建築的房屋,雖然地政機關不許辦理登記,但並非不得做為交易的標的(最高法院四八年台上字第一八一二號、五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三六號判例),因此違章建築也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物,惟違章建築的執行與一般有保存登記的房屋的執行程序稍有不同,因違章建築之房屋地政機關不許辦理登記,無建物謄本可查,茲就其執行程序略述如後︰
1.
查封︰
  執行違章建築,應先查明違章建築是否屬於債務人所有,通常都由債權人提出違章建築之納稅證明如稅單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已為審查,審查結果認該違章建築係債務人所有,乃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其他有關查封物之保管或管理等均與一般不動產之執行程序同。
2.
測量︰
  違章建築因不能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故其查封之範圍、面積均不明確,無從辦理查封登記,因此執行法院於查封後,應定期測量,由執行法院發函(囑託書)當地政事務所派員會同法院執行人員、債權人、債務人到達現場測量,測量時執行人員應明確指試測量之範圍、界線、測量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應辦理查封登記,並於辦妥查封登記後應將建物登記簿及平面圖與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參辦,過去對未登記建物(包括違章建築)之查封,均依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司法行政部頒布之「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辦理,為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修正發步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已將前開聯繫辦法之內容規定在內,試以目前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封測量等程序,均依該條之規定辦理。
3.
鑑價︰
  不動產拍賣,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違章建築之鑑價應等到地政機關測量完竣,檢送建物登記簿謄本即位置圖、平面圖至法院後,始能辦理,故法院必須將違章建築之構造、位置、面積等均函告鑑價機關,作為估價的參考資料。
4.
拍賣︰
  拍賣前應指定拍賣期日、拍賣場所、核定拍賣最低價額、酌定保證金額、張貼即刊登拍賣公告、拍賣期日實施拍賣,命繳拍賣價金,均與一般不動產拍賣程序相同。
5.
點交︰
  拍定後違章建築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解除其占有後點交之(本法第九十九條)。又房屋內之動產除應與不動產同時執行外,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無前項之人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時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受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其他適當之處置(本法第一百條)。

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土地複丈之公信力何在? 申請鑑界效力如何?

土地複丈的意義在於確定土地之位置與面積,以確保人民產權,並作為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據。因此地籍測量成果良窳,勢將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因之土地所有權人因經界不明,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地政機關基於土地管理職責,依法會同申請人實地辦理測量複丈,複丈的結果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
惟土地所有權人,對鑑界成果不服,可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規定:「鑑界之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
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應即送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後,送交原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
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3次鑑界申請 。」

被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人之一,繼承人得就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權利協議分割由1人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9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3號函。 【要旨】有關被繼承人為不動產公同共有人之一,繼承人得否就其所遺公同共有權利協議分割由1人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等疑義1案事宜。 【內容】一、依據法務部102年8月15日法律字第10203508050號函辦理,並復貴局102年6月3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20019947號函。二、按公同共有關係之成立,非當事人可隨意訂立創設公同關係之契約,其有依契約而成立之公同關係,仍係因法律規定而生,繼承人自不得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將遺產分割為公同共有或協議消滅因繼承取得之公同關係而另創設一公同共有關係,前經本部98年4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3252號函釋有案。至於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係與他人公同共有,亦即被繼承人為不動產公同共有人之一,其全體繼承人得否就該不動產之潛在應有部分,為遺產分割並協議將其分歸由其中一人或部分繼承人繼承取得1節,經函准法務部上開函略以:「此係基於全體繼承人之自由意思所為,縱然協議分割取得之利益不等,協議分割之效力亦不受影響,且該協議分割之結果,將廢止該房全體繼承人因繼承李君於系爭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應繼分)所生之公同共有關係,並未另行成立一公同共有關係」。三、準此,被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人之一,繼承人得就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權利協議分割由1人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

2013年9月20日 星期五

地籍圖重測之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必須將重測後之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如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之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地籍圖重測期間辦理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 ,應如何處理解決?

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逾十五日後如不提起訴訟者,則依照調處結果辦理重測。

法院執行囑託測量查封作業情形

如果是查封增建或是未登記建築改良物,法院會函文通知債權人〈或銀行〉、債務人及管轄之地政事務所擇期到查封現場辦理測量,測量費屬於執行費用應該由聲請人先預繳,但是可以轉向債務人求償或是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也就是說聲請查封的債權人〈或銀行〉要先去管轄之地政事務繳測量費,等到執行完畢時(如:房子拍賣出去)再從房子賣得款項優先扣還,如果房子沒有拍賣出去法院會發給銀行債權憑證,測量費會加到執行費用裡面一併記載上去。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地籍圖重測期間辦理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 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地界址。
2.
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
地方習慣。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重測前後如面積減少,是否有補償措施?

(一)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據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時誤差之配賦及面積登記有效位數之變更(重測前為公頃以下四位、重測後為公頃以下六位),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
二)按土地之四至界址以所有權人最明悉,地籍圖重測係依據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其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就所有權人而言,實地管業之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瑞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增減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