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2日 星期二

共有土地全部出售不必全體共有人同意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一筆土地甲所有權四分之三、乙所有權四分之一,甲只要符合上開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乙未主張優先購權時,甲即可將該筆土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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