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地政事務所部落格
2013年9月6日 星期五
土地界址糾紛異議案件處理程序?
一、土地所有權人因經界不明,可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申請土地鑑界。
唯土地所有權人對鑑界成果不服,可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規定:
「鑑界之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應即送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後送交原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
3
次鑑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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