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地政事務所部落格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後第26點第1項規定,訂定相關規定規範換領寺廟登記證辦理期間者,依修正前寺廟登記規則核發之舊寺廟登記證,證明效力至102年12月31日止。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後第
26
點第
1
項規定,訂定相關規定規範換領寺廟登記證辦理期間者,依修正前寺廟登記規則核發之舊寺廟登記證,證明效力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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