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經本部102年9月10日台內民字第1020287824號令修正生效後,現行寺廟登記作業已無核發寺廟變動登記表,爰有關寺廟如名稱、所在地或負責人等寺廟登記事項有變動致與地籍資料不符,寺廟負責人申請地籍資料之變動登記時,應如何證明其變動情形俾地政機關得憑以申辦登記1節,依據修正後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寺廟申請負責人申請變動登記時,主管機關應將變動內容填註於寺廟登記證備註欄。至寺廟負責人以外登記事項有變動,按寺廟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經辦寺廟登記之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爰地政機關如對寺廟變動情形認有疑義,除可請寺廟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亦可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寺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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