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分割登記事宜 .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10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9485號令。 【主旨】 【內容】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分割時,應於實行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解散、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分割基準日核准分割登記者,不在此限。是以,企業依企業併購法第32條進行分割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司登記,無須事先向公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爰本部96年12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8156號函說明二(三)3、(四)3及(五)7關於法人分割規定之「主管機關核准函」或「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如申請分割登記之公司應事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分割者(例:金融機構合併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非農、漁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及銀行法第58條規定之「銀行」,須事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分指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或該函之發文日期;無須事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分割者,則分指公司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公司變更、解散或設立登記之核准函或該函之發文日期。 附內政部96年12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8156號函 按公司法人依公司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存款保險條例及企業併購法等規定辦理有關公司法人之合併、收購及分割等,申辦有關登記事宜,…為利民眾申辦及登記機關審查及登錄作業之統一,茲重行規定如下:(一)申請方式:1、法人合併: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2、法人收購: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3、法人分割: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二)申請登記事由為「法人合併登記」、「法人收購登記」或「法人分割登記」;登記原因為「法人合併」、「法人收購」或「法人分割」。(三)原因發生日期:1、法人合併:主管機關核定有合併基準日者,以該基準日為原因發生日期;未有基準日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函日期為原因發生日期。2、法人收購:契約成立之日。3、法人分割:主管機關核准函之日期。(四)申請期限:1、法人合併:自主管機關核定合併基準日起6個月內為之;未有合併基準日者,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2、法人收購:自契約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3、法人分割: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五)應附文件:1、登記申請書。2、登記清冊(法人合併或分割時檢附):得以歸戶清冊替代或檢附之法人分割計畫書內附有分割清冊者免附。3、契約書(法人收購時檢附)。4、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如未能檢附者,應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記明未能檢附之原因。5、申請人身分證明。6、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准予記存或免稅之證明文件;契稅繳(免)納證明文件(法人收購及分割時檢附)。7、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函或經核准之法人分割計畫書。(六)權利書狀之核發: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但得就原書狀加註者,得加註之;倘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上記明他項權利證明書未能檢附之原因者,得免繕發之,原書狀號碼先予保留,俟日後權利辦理異動登記時,一併辦理註銷。(七)登錄作業方式:所有權部採「所有權移轉」之程式類別,以主登方式辦理;他項權利部則採「法人合併」之程式類別,以主登方式批次辦理,並於「是否更正全部地建號」欄位選擇「是」與「否」一併辦理全部或部分地建號之異動。(八)登記規費之繳納:除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1款規定辦理之法人合併免納登記費(但書狀費仍需繳納)外,餘應均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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