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

地籍圖重測時糾紛處理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
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之為土地法第46條之二,
明文規定。
又土地法第59條第2‧‧‧‧‧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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