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一般〈非重測時期〉土地複丈糾紛處理

土地所有權人因經界不明,可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申請土地鑑界。唯土地所有權人對鑑界成果不服,可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規定:「鑑界之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
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應即送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後,送交原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3次鑑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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