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台內地字第10202509903號
訂定「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訂定「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部長 李鴻源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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